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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消費者"後悔權"如何保障?】
  因退貨率達到50%,網購達人鄭小姐被商家“封殺”,要求其再次購買物品後不能退貨。
  今年3月15日開始實行的新消法增加了無理由退貨條款。那麼一些商家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退貨服務,這種行為該如何定性?消費者的“後悔權”如何保障?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如果是雙方自願,可以承諾不退不換,但如果消費者不同意,這就成了霸王條款。“我個人認為即使消費者在保證書上簽了字,違反契約正義精神的霸王條款也不該執行。”
  北京中銀(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湖城認為,商家要求消費者不能退貨,實際上是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是無效的。
  雖然新消法規定,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劉俊海認為,什麼商品不宜退貨不該由商家自己根據商品性質確定,而應該由商家和消費者共同確定。
  今年4月,中國消費者協會作了一次問卷調查,在1.4萬餘份問卷中,有2657位消費者提出了無理由退貨要求,85.66%的消費者得到了商家的口頭同意,但有17.58%的消費者退貨實際上未取得成功。在商家不予退貨的理由中,9.42%的消費者反映網購企業沒有在消費者網購時確認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4.71%的消費者反映網購企業以“產品外包裝不完整”為由拒絕無理由退貨。
  調查還發現,一些網購企業不斷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清單,甚至製造退貨障礙,給消費者依法維權帶來困擾。
  蘇湖城認為,商家拒絕退貨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可以通過與商家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對於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商家應該在網站的顯著位置通過文字和圖片進行提示,消費者支付之前,也應該加一個確認程序,明確說明這款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取得消費者同意後再進入付款程序。”劉俊海說。
  劉俊海同時表示,商家應該轉變觀念,消費者“後悔權”受到尊重,會增加消費信心,而無障礙退貨有利於提升商家的知名度和公信力。“保障‘後悔權’不僅造福消費者,也造福商家,是雙贏的舉措。”
   ■相關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原標題:專家:商家拒絕退貨違反消法 消費者可投訴、仲裁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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